本報訊 (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蔣易)近日,新疆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阿克蘇某公司與員工石某于2005年至2012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判令該公司向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48萬元。
石某是阿克蘇某公司的一名外包員工。2005年8月,石某在該公司生活區熱水房燒鍋爐,工作持續至2021年8月,其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他繳納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的社保。
2024年5月,石某獲得阿克蘇某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確認了其于2005年8月至2021年8月的工作經歷。石某據此向當地勞動仲裁委請求確認其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和繳納社會保險金。仲裁裁決駁回其請求。石某不服,訴至庫車市人民法院。
石某表示,他在阿克蘇某公司工作期間,受公司的后勤負責人管理,并且由后勤負責人代表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他認為,在公司處從事鍋爐工作是接受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且有報酬。
一審法院認為,盡管阿克蘇某公司稱鍋爐房業務已外包給勞務公司,但其公司未能提交與勞務外包公司在上述期間簽訂勞務合同、其公司向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及勞務公司向石某支付工資等相關證據,故確認雙方于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存在勞動關系,判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3.48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公司提交與某甲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補充協議》,作為2008年至2012年3月期間阿克蘇某公司向某甲勞務公司付款的憑證。
二審法院認為,阿克蘇某公司提交的2008年簽訂的勞務合同無法證明2005年至2012年外包關系成立。公司雖稱將石某等職工所在崗位的生產業務外包給某甲勞務公司,但未舉證證明石某知曉或同意勞動關系轉移。此外,石某的工作內容、地點及管理方式始終未變,應當認定為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關于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金的認定,駁回上訴。
來源:《工人日報》(2025年03月13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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